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合并方应如何处理?

在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识别应当予以单独确认和计量的无形资产。根据该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即使该项资产不能转让,或者不能从被购买方中分离出来,或者不能和其他权利、义务相分离;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三)能够和与相关合同、可辨认资产或负债一起,一并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的实体中相分离,即使其不能单独从被购买方或合并后的实体中相分离。
在目前实务中,客户资源等商业渠道资产(有合作协议等客观证据支持的),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其购买日公允价值,则可以在购买日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但是对于被购买方的人力资源,通常不符合上述单独确认为可辨认无形资产的条件。
如果购买方为了留住被购买方的核心人员而向其支付额外的对价的,则为了换取原所有者或关键员工继续提供服务的支付,不属于企业合并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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