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如下案例描述,C公司的现有资产及业务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业务”? 例:2013年9月30日,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然人B将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以2,065万元的价值转让给A公司。同时双方约定, 2013年10月1日前,A公司向自然人B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2014年4月1日前,再支付剩余的1,065万元, 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日,基准日之前C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然人B自行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由A公司承担,并约定分两次办理完全部的工商变更,第一次为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90%的股权变更,第二次为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完剩余的10%的股权变更。实际执行中,A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25日完成了C公司的第一次工商变更登记(该次变更后,A公司持有C公司90%的股权,B持有C公司10%的股权,变更后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 C公司自2011年3月24日成立至收购日基本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无相应的人员。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简要报表(因无经营,本年报表数据基本无变动)列示如下:

image.png就本案例而言,C公司自2011年3月24日成立至收购日基本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也无相应的人员。从其报表看,影响其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账面上的在建工程(387,560元)的性质、内容和目前所处阶段。如果截至被收购时,该在建工程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尚未实体开工,则我们理解一般不影响对被收购方不构成“业务”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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