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所述,该企业合并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例:2010年,C公司系某中央直属大型国企,持有A公司51%以上的股权。C公司始终能够控制A公司。

2010年,C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25,900万元取得对B公司51.66%的股权,由此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25,900万元的计算依据为B公司当时对应净资产的评估值,该评估值远高于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2012年,A公司通过向B公司的小股东收购股权取得对B公司14%的股权,当年按成本法核算。

2013年,A公司向C公司收购B公司23%的股权,并取得董事会席位,因此2013年A公司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按取得该23%股权之日公允价值对B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投资收益。

2014年8月,A公司拟向C公司收购B公司28%的股权,一旦收购完成,A公司将持有B公司51%以上的股权。

C公司从2010年开始,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直接合并,并将账面价值对应净资产的份额和初始投资25,900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B公司自2010年开始,每年年末都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该准则讲解进一步指出:“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本案例中,2010年C公司能够控制B公司,将后者纳入合并范围;C公司持有A公司51%以上的股份,能够控制A公司。A公司、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2014年8月,A公司拟向C公司收购B公司28%的股权,一旦收购完成,A公司将持有B公司51%以上的股权,将由A公司直接控制B公司。该事项对于A公司而言符合上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条件,即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因此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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