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该交易可以认定为以分步交易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吗?

例:2010年,C公司系某中央直属大型国企,持有A公司51%以上的股权。C公司始终能够控制A公司。

2010年,C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25,900万元取得对B公司51.66%的股权,由此C公司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25,900万元的计算依据为B公司当时对应净资产的评估值,该评估值远高于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2012年,A公司通过向B公司的小股东收购股权取得对B公司14%的股权,当年按成本法核算。

2013年,A公司向C公司收购B公司23%的股权,并取得董事会席位,因此2013年A公司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按取得该23%股权之日公允价值对B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投资收益。

2014年8月,A公司拟向C公司收购B公司28%的股权,一旦收购完成,A公司将持有B公司51%以上的股权。

C公司从2010年开始,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直接合并,并将账面价值对应净资产的份额和初始投资25,900万元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B公司自2010年开始,每年年末都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从案例中分析得出从背景资料看,A公司最初取得B公司37%股权时(2012年取得14%,2013年取得23%),B公司和A公司即已同在A公司的最终控制下(B公司自2010年起被C公司控制)。在此情况下,如果2014年内增持28%股权的交易与A公司最初取得B公司37%股权的两次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所定义的,则该交易可以认定为以分步交易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