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进行资源整合,采取资产收购方式,收购B企业(收购前无产权联系)的资产(不含负债),包括采矿权和经营性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巷道等)。对于合并报表层面的矿权资产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类“单一资产实体”的收购在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是:如果承认该矿属于“业务”(例如正在开采中或者建设中),即构成一项业务合并,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调整商誉;但如果这样做,又会与上述此类“单一资产实体”的收购不应形成商誉的结论相冲突,即得出矛盾的结果。而如果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计入矿权价值,又会引发死循环。鉴于根据前面的分析,“持续经营因素”和“协同效应因素”对矿权资产本身的价值影响不大,仅仅因为是否在开采或者建设中就导致对矿权确认或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也不合理。
因此我们倾向于对此类“单一资产实体”的收购在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一个可行的解释是:此时同时存在一项业务合并和一项资产购买,其中构成业务合并的是除该项矿权以外的对应于建设和开采活动的资产和负债,构成资产购买的是矿权(资源)。即使被购买的矿整体上构成“业务”,影响其是否构成业务的因素也是其他资产和负债,而不是矿权本身;并且矿权本身最多只能算是“投入”,而不具备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因此可以把矿权排除在“业务”的范围之外,看作一项不构成业务的单独资产。而除了矿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虽然构成业务,按企业合并和所得税准则规定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但由于其相对不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以简化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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