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进行资源整合,采取资产收购方式,收购B企业(收购前无产权联系)的资产(不含负债),包括采矿权和经营性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巷道等)。同样的资产组合如果不进行集中度测试,而是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标准去分析,又会被认为构成“业务”,该种情况如何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项资产组合可以通过“集中度测试”,因而在选择进行集中度测试的情况下直接被判定为不构成“业务”,而另一方面,同样的资产组合如果不进行集中度测试,而是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标准去分析,又会被认为构成“业务”。即,是否选择进行集中度测试,不仅会影响分析和判断过程,还可能影响到判断结果。由于集中度测试的“可选择性”,这可能会带来潜在的财务操纵风险。为了简化会计处理,同时压缩财务操纵空间,我们建议按以下方法处理:
(1)对于明显属于“单一资产实体”的被收购方,如房地产、矿业、光伏发电、等领域的项目公司,直接依据“集中度测试选择权”认定其不构成“业务”;
(2)其他情况下,如果无需复杂计算即可直接认定“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也按照“集中度测试选择权”认定其不构成“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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