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的原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方股权按其评估价值作价,对合并方增资时,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在实务中,如果各方股东约定按被合并方净资产评估值增加合并方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则为了避免出现在会计处理中用于出资的资产计价低于实收资本增加额从而导致资本公积为负数的情况,也可以在此情况下在合并方的个别报表中按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评估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但在合并方编制合并报表时,其合并报表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所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即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日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由此增加的合并方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报表层面冲减资本公积,如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则冲减合并报表中的留存收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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