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进行资源整合,采取资产收购方式,收购B企业(收购前无产权联系)的资产(不含负债),包括采矿权和经营性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巷道等)。该如何分析该收购业务?

分情况分析:
1、如果被购买方单纯从事特定区域的采矿业务(经营性实物资产也是为该区域内的采矿服务的,即与采矿权同属一个资产组),则该业务在购买日之后仍将独立运营,与购买方的其他业务并无明显的整合协同效应;被购买方的主要资产是采矿权这一特定的资源资产,其他资产显著不重大,因此是否持续经营对其估值影响的差异并不显著(例如,储量、产能、品位、开采难易程度等因素类似的矿,处于生产状态和停产状态,其估值差异并不大)。在此情况下,对采矿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等具有“单一资产实体”特征的企业,其未来现金流量高度依赖于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定可辨认资产(如特定区域的矿业权、特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等),到该项特定可辨认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因出售、年限届满或者开采等原因消耗完毕后,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也将变为零。在此情况下,不应存在独立于可辨认资产而单独存在的商誉。取得控制权时支付的对价在扣除其他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后,剩余金额全部应归属于该项特定的可辨认资产,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矿业权等,并随着该项特定可辨认资产经济利益的逐步消耗而转入损益。
2、如果该矿山目前处于正常开采状态,则并不否认该矿山资产组(包含采矿权以及与之配套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巷道等经营性实物资产)整体上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所指的“业务”。但是,即使构成“业务”,也基本上是没有商誉的(至少商誉价值不重大),因此其整体价值可以基本理解为其所包含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之和,其中又以该特定资产的价值占绝大多数。基于这一推断,将购买总价扣除其他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后,剩下的就应当等于该核心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目前实务中,一些地方的煤炭资源整合中按照当地政府给出的指导价评估的矿权价值偏低,整合方为了取得相关的矿权资产只能在评估值以外支付额外的补偿,很明显这部分额外的补偿是为了取得矿权而支付的额外对价,在合并报表层面应计入矿权资产价值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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