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被分立公司B的账务、对于新设甲公司的账务、实际控制人A公司账务分别如何处理? 例: A公司全资子公司B以所拥有的一宗Z地块(无产权证,有相关协议)与C公司合作统一开发Z地块,根据B公司与C公司双方的约定,同意由C公司对Z地块统一进行开发,建成后,B公司分享部分物业。由于B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其管理层计划以Z地块拟开发所享有的物业“某花园项目”为基础进行公司分立,新设分立公司甲公司。 在分立前,B公司已有专人负责该花园项目所享有的物业,分立时B公司将负责该花园项目的相关人员一并转入甲公司。经A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拟分立后由A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由甲公司作为主体将该物业进行装修后对外出租经营,日后在完成产权登记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

(1)同时冲减“资本公积”,根据最终的分立方案确定是否减少实收资本。
(2)对于新设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由于这类情况属于“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故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相应按照分立方案确定的甲公司实收资本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实际控制人A公司,按照分立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对甲公司、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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