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 B公司将“某花园项目”所享有的物业通过分立方式移交给甲公司,能作为业务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吗? 例: A公司全资子公司B以所拥有的一宗Z地块(无产权证,有相关协议)与C公司合作统一开发Z地块,根据B公司与C公司双方的约定,同意由C公司对Z地块统一进行开发,建成后,B公司分享部分物业。由于B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其管理层计划以Z地块拟开发所享有的物业“某花园项目”为基础进行公司分立,新设分立公司甲公司。 在分立前,B公司已有专人负责该花园项目所享有的物业,分立时B公司将负责该花园项目的相关人员一并转入甲公司。经A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拟分立后由A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由甲公司作为主体将该物业进行装修后对外出租经营,日后在完成产权登记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

本案例中,B公司将“某花园项目”所享有的物业通过分立方式移交给甲公司,所移交的物业构成“单一资产实体”。因不满足业务的基本要素,该物业不构成“业务”。因此,对新设的甲公司而言,应作为资产收购而不是业务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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