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A公司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应当将B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比例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列报为少数股东权益? 例:A公司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仅持有一幢房屋,因而在股权交易的时点并不构成一项“业务”。B公司的另外20%股权由非关联方M公司持有。该幢房屋于股权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与B公司股权的整体公允价值一致。A公司取得B公司80%股权所支付的购买对价款是160万元(200万元×80%),A公司在交易后取得了控制B公司的控制权。

A公司作为购买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自购买日起将B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就少数股东M按照股权比例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列报为少数股东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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