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可在未来一定年限内税前弥补的亏损,并且在未来的税前弥补期限内,预计将可有足够金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则该企业是否总是需要确认与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背景:A公司购入一项债券作为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期末在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假定计税基础等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期末,因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导致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企业总是需要确认与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定义为“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从上述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在亏损的未来税前弥补无期限限制的情况下,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身就可以提供关于“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充分证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5条

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Income Taxes》)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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