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与未来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还是直接贷记股东权益项目? 背景:A企业原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本年度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规定于改制实施日按评估值进行了账务调整,相应将评估增值额贷记资本公积。但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未因改制而改变,从而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确认与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贷方科目通常应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明确认定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是由在会计上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的项目所导致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21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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