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项目的事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背景:A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可转换债券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故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仅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其负债部分的计税基础大于负债部分的账面价值,故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为了说明会计原理的方便,假定这些亏损的未来税前弥补是无期限限制的。不存在其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在未来税前弥补的亏损的金额大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应当就与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项目的事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同时,财政部、证监会相关监管机构在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多次提示,要求“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豁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例外情形是很少见的。因此,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以外,应当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就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事项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直接借记股东权益项目(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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