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追加对被投资方的持股,公司对原来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管理层打算长期持有该股权。公司对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该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时如何处理?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之后,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部分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案例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本案例所涉及的是因取得对被投资方的重大影响而将核算模式由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时需按照“跨越会计处理界线”原则,视同先全部处置原持有的金融资产,再随即按公允价值购入一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因而此时对原持有的金融资产确认的“重新计量损益”本质上是处置损益,而后续在会计上是以取得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后续权益法核算的成本基础。即,此时的暂时性差异是关于投资成本的,与前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不是同一项内容。此类涉及投资成本的暂时性差异在其他“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情况下也存在,包括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对剩余股权投资采用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情形,而明显这种情形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这样,如果按照准则规定的字面意思,同为视同处置损益,仅仅因为跨越会计处理界线后剩余股权投资的核算模式不同,一部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另一部分不应确认,显然有悖于一致性原则。
总之,上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是与一项新资产的初始确认相关的,故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第十一条(而不是第十二条)。本案例属于非企业合并交易中资产的初始确认,但在初始确认新资产的同时影响了会计利润(确认了剩余或原有股权投资的重新计量损益),故不能适用该第十一条中的“初始确认豁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此,一项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对此类因“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确认的原持有股权投资视同处置损益,导致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重新计量后的公允价值,也是新类别资产初始确认的成本)不同于计税基础(原成本)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的豁免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1、12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