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时,合并报表层面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背景:A公司2011年收购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为2011年4月1日),购买对价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应税重组、已取得原股东方的完税证明),并进行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A公司付出货币资金10,000万元(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7,000万元。

假设该项交易是控股合并而不是吸收合并,即被购买方仍然保留独立法人和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则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中,应当就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上的“控股合并”概念在税法中被界定为“股权收购”。另外,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特别提到:在股权收购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母公司由此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该项股权投资于购买日公允价值确定的,但是由于被购买方并不因此改变其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地位,因此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其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折旧、摊销、成本结转等,仍然以其原先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计算确定,税法上并不认可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处置所得或损失时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所以同一资产或负债在其所属法人(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该子公司所属合并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不会出现计税基础的差异。也就是说,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对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计量;而在这些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计税基础仍然以原先的取得成本等为基础确定,并不因为企业合并事项而改变。因此,这些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且该差异源于企业合并,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于购买日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商誉。即,只要是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不同于其以原始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的计税基础的,则无论该项股权收购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会由此在购买方合并报表层面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相应调整商誉或者负商誉。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