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交易中处于卖方地位的法人,其适用税率高于买方。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 背景:A、B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合并集团。A公司的适用税率为15%,B公司的适用税率为25%。2009年内,B公司将一批存货销售给A公司。该批存货的成本为100,000元,内部交易价格为120,000元。B公司因此确认了内部交易利润(同时也是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按适用税率25%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为5,000元。2010年1月31日,A公司将该批存货对集团外的第三方出售,对外售价为150,000元,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确认销售利润30,000元(150,000-120,000),按15%税率计算,相应确认2010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费用4,500元。在2009年度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因为存货尚未对外部出售,故内部交易利润20,000元作为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

由于内部销售未实现损益20,000元被抵销,2009年末时A公司所持有的该批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20,000元,但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相应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0元。
B公司在向A公司出售该批存货时应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5,000元。同时,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应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该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对外出售时,其计税基础120,000元的扣除是体现在A公司(内部交易中的买方)的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因此应当依据A公司的适用税率(15%)计算2009年末与该项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元。
在集团2009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就该项交易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净额为2,000元,即当期所得税费用5,000元与递延所得税费用-3,000元之差。该笔所得税费用净额体现出如下的事实,即通过将存货从适用高税率的法人内部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法人,集团额外承担了10%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所得额20,000×A、B两公司的税率差10%),这是集团的一项额外成本,且在以后该批存货对外出售时无法获得弥补。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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