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后,所对应的政府补贴是否应在当年结转损益? 背景:A公司于2011年取得当地科委600万元的政府补贴,用于研发“电子书包设备研制和应用项目”课题。该课题于2012年10月结题并转入无形资产,同时600万元补贴款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2013年由于技术更迭及销售市场变化等原因,A公司判断该无形资产预期已不能产生现金流入,对其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中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本案例中A公司将无形资产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但并未对资产进行处置,因此我们理解政府补助应该继续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分摊,直到处置该无形资产。
为了减值测试之目的,企业应当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形成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从相关资产于同一时点的账面价值中减去(相当于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列报时,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相关资产的调整后账面价值,并以该调整后账面价值作为资产减值测试中的账面价值基础。
如果不能对该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因为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而是需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则应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形成的递延收益的余额从该资产组于同一时点的账面价值中减去,得到该资产组的调整后账面价值,并以该调整后账面价值作为该资产组减值测试中的账面价值基础。
如果经过减值测试后,认为该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因而需对该资产(或资产组中的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则减值准备的计提额应当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减去。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收益不受减值准备计提的影响,仍然继续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摊销,并计入各期的损益。
据此,如果一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存在与之对应的递延收益,则最多可对其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应为其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减去对应递延收益余额后的差额,不能对其账面价值计提全额的减值准备。这样在账面上保留等额的资产账面价值和递延收益账面价值(相当于账面价值净额为零)。后续剩余使用期间内,继续对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对递延收益余额继续按原先的方法摊销,在各期分别确认等额的折旧/摊销费用和其他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