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未设置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期权,且期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对此应该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背景:A公司2008年1月1日向职工发出了1万份期权,每份期权可以以1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股。行权时间规定为择机在未来5年之内行权,但未设置行权的前置条件。A公司股份公允价值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参照增资时的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情况计算,2008年初公司成立不久,每股公允价值1.5元;2009年末每股公允价值3元;2010年末公司每股公允价值5元;2011年10月末公司每股公允价值8元。2011年10月末,职工1万份期权行权,职工以1万元取得A公司的1万股股份。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第二节的相关表述: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在极少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企业对上述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
2.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说明,对于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由于本案例中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采用了内在价值进行计量。假定无等待期,在授予日按当时的内在价值0.5元(1.5-1)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后,后续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还须按该日的内在价值对该期权进行重新计量,重新计量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
(1)2009年末的账务处理(此处假设2008、2009两年公允价值变动一并反映):
借:管理费用 15 000((3-1.5)*10 000)
贷:资本公积 15 000
(2)2010年末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 000((5-3)*10 000)
贷:资本公积 20 000
(3)2011年结算日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30 000((8-5)*10 000)
贷:资本公积 30 000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实收资本 10 000
经过上述会计处理后,就该项股份支付交易,在授予日到实际行权日之间的期间内,累计确认的管理费用为70 000元,相当于标的股票于实际行权日的公允价值(8元/股)与行权价格(1元/股)之间的差额与实际可行权股份数的乘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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