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回购注销账务处理时点是以董事会决议时点、公司回购股权时点,还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为准?

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于 2013年12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复了股权激励计划,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若干份股票期权及若干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鉴于A公司201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16年6月5日,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由于激励对象数量众多,A公司根据资料准备情况采取分批方式进行股票回购注销。A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将若干股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并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注销;2016年7月2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解答:

本案例所述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7号》问题“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的解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需注意,回购、注销是两个不同的交易事项,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还需确认: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是否需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包括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45天?如果是,则需在《公司法》规定的减资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进行借记“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记“库存股”的账务处理。该项账务处理的日期不应早于将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并完成注销的日期。
至于支付回购款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贷:银行存款)应在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进行账务处理,不受股份注销进程的影响。
因为股权激励项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购注销都是在经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签发“无异议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框架内进行的,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就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齐全、手续合法时一般给予注销登记,故一般可以认为中证登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应该是程序性审核。中证登对回购股票完成注销登记不是会计上核销股本和库存股的必要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2022-04-27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