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力公司垫资修建了一条输电线路,垫资兴建的原因是其某下属电厂系未经发改委核准而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当地电网公司没有建设相应的输电线路,为避免该电厂投产后电无法送出而垫资修建输电线路。该火电厂获得核准后,A公司将该资产无偿转让给当地电网公司,但估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这项工作无法全部完成,A公司考虑需将这项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将被无偿移交出去,但移交后仍将继续作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提减值?

要综合考虑当初垫资建设的原因、这些资产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目前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其是否仍然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
如果这些输电线路正常情况下应当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而现在由发电企业出资建设,并由电网公司回购或者无偿接收,但以往和未来一直为发电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则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实际上是发电企业通过承担建设成本而获得了一项“使用权资产”,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应当等于相关输电线路于回购或移交日的账面价值减去电网公司按回购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如为无偿移交,则回购价款为零)后的余额,也就是此处A公司“拟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该“使用权资产”应当在后续的电厂运营期内摊销,计入各期营业成本。
但是,这部分“使用权资产”的取得,也表明发电企业付出了额外的成本(正常情况下,如果输电线路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则发电企业无需负担其建设成本和后续的财务费用、线路损耗、运行维护日常成本费用等),但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并未因垫资建设和负担运营成本而相应增加。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应把该项“使用权资产”和相关电厂的其他资产一并作为一个资产组(根据电厂与输电线路的对应关系确定资产组的划分),从整体上考虑资产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进一步进行减值测试,并对资产组整体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组整体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在测算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同时考虑由于无需再负担被回购、移交资产的相关付现成本(例如,移交前该输电线路的运行维护费用需由A公司承担,移交后A公司无需再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减少未来现金流出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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