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力公司垫资修建了一条输电线路,垫资兴建的原因是其某下属电厂系未经发改委核准而建设的火力发电厂,当地电网公司没有建设相应的输电线路,为避免该电厂投产后电无法送出而垫资修建输电线路。该火电厂获得核准后,A公司将该资产无偿转让给当地电网公司,但估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这项工作无法全部完成,A公司考虑需将这项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将被无偿移交出去,但移交后仍将继续作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可否全额计提减值?

不能仅仅因为移交和回购事项就简单地把被移交、回购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回购款的差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而是要综合考虑当初垫资建设的原因、这些资产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目前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其是否仍然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在仍然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将其作为电厂整体资产组的一部分,以资产组整体为单位考虑其减值问题。
A公司垫资建设此处所述的输电线路,是为了使公司所建设的电厂能加快建设进度,按时投产发电,该输电线路的功能是将公司下属电厂所发的电上网,因而实际上是公司下属的相关电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并且也可以合理预计今后公司仍将通过这些输电线路将所发的电上网。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现在将被回购或者无偿移交,即认为这些输电线路不能为本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需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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