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办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应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开办期是企业为了使其计划中的主营业务活动具备正常开展条件而实施必要准备工作的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其基本要求是合理区分“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可改变固定资产的状态)和为了维持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日常运作而发生的一般管理性支出。这一区分的原则是一贯运用的,与企业是否处于开办期无关。并不会因为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基建的进展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即使公司尚处于基建期,在该阶段其核心工作是使生产经营所用的关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本身也会发生一些旨在维持其法人日常运作的一般管理费用,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这部分一般管理费用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关,应当在发生时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