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与B公司签订了购置了数码广场商业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在买入时全部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未解除。A公司取得产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数码广场经营业态落实:(1)公司推进数码广场经营业态落实,调整为统一经营连锁销售业态;(2)数码广场现有在到期的租约不再续约,物业收回后由公司统一经营;(3)数码广场现有在尚未到期的租约,A公司与承租方协商调整租赁协议”。管理层意图已明确未来将变为自己经营使用。从目前情况看,预计原先购入该数码广场时带入的租约将全部提前解除。A公司购入的带租约的房产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该房屋建筑物目前的租赁状态主要系受到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承继了该原则)的限制而带入的购入前已有租约,并非公司管理层在购入后的经营活动中新签订的租约,并且公司有较为明确的意图在短期内终止这些租赁协议,转入自营模式,即该房屋建筑物未来的现金流量主要不是通过租金和出售收入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中使用而实现。据此,将该房屋建筑物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四条规定: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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