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石油销售企业,共结存油品16万吨,其中管道内结存的不可销售“固定石油”4万吨(这些石油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持管道的压力,保证系统的连续稳定运作,不能将管道完全排空,因此出于技术要求,该固定石油不能出售)。这部分“固定石油”只有在最终该公司现有的油品仓储和运输系统被完全拆除时才能取出对外出售,但预计其届时对外出售的价格将显著低于其原始成本,这部分最低结存量不能用于销售。该石油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由于“固定石油”直到最终该公司现有的油品仓储和运输系统被完全拆除时才能取出对外出售,但预计其届时对外出售的价格将显著低于其原始成本,因此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与油品仓储和运输系统的固定资产(如管道)的折旧年限相同,故应将成本在该年限内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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