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述案例,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承担的或有支出应如何进行核算和附注披露? 例:某A公司拟处置子公司B,B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尚未开发,其动工开发的期限即将到期,面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而遭到处罚的风险。故A公司计划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约定如果到期无法开发,所面临处罚由A公司承担(预计该处罚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该笔处罚支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所受处罚由A公司承担,则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1、该笔补偿款直接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不通过B公司。此时A公司支付的该笔款项可作为对处置损益的调整。如果股权转让完成时罚款金额尚未确定,尚无法合理估计可能的罚款金额的,则鉴于该交易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A公司在股权转让完成时点尚不能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如果股权转让完成时罚款尚未实际支付,但金额已经基本确定的,则A公司可以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需对未来很可能需承担的损失金额作出谨慎的估计,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并作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适当披露。
B公司支付该笔处罚款项时,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2.该笔补偿款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由于由A公司承担该损失的事项是在股权转让时一并约定的,是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一揽子交易,因此虽然此时A公司已不再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享有权益,但B公司依据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收到补偿款时,仍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在扣除须缴纳的相关所得税款(如有)后确认为资本公积。对于A公司而言,由于已不再在B公司的净资产中享有权益,所以A公司层面的处理与上述情形1中相同,即作为对处置损益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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