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对于向控股股东处置E公司10.01%股权的交易,A公司属于交易中的哪一类,分别如何处理? 例:A公司与B公司同受C集团控制,2011年至2012年,由C集团主导: 1、A公司将控股子公司D的51%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价格25,554.47万元,D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5,207.06万元,A公司该项投资成本4,200万元,转让投资溢价约7,598.87万元; 2、A公司将对E公司10.01%的股权投资转让至C集团,协议价格18,992.69万元,E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3,730.19万元,A公司该项投资成本1,896.20万元; 3、A公司并收购C集团所持F公司40%股权。协议价格21,168.00万元,F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7,124.84万元,投资溢价金额约14,318.06万元。

对于向控股股东处置E公司10.01%股权的交易,A公司应关注该交易属于以下交易中的哪一类,分别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处理:
(1)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2)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导致丧失对其控制权,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的规定,分别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作出相应的处理。
(3)处置前后均对E公司不具有控制权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置价款与标的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如果涉及核算方法转换(由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相关原则处理。
上述各项交易中,处置价款不同于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且差异重大的,则对于交易作价与标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A公司应按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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