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文案例分析:对于向C集团收购其所持F公司40%股权的交易,如果在交易后F公司是A公司的联营企业应如何处理? 例:A公司与B公司同受C集团控制,2011年至2012年,由C集团主导: 1、A公司将控股子公司D的51%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价格25,554.47万元,D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5,207.06万元,A公司该项投资成本4,200万元,转让投资溢价约7,598.87万元; 2、A公司将对E公司10.01%的股权投资转让至C集团,协议价格18,992.69万元,E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3,730.19万元,A公司该项投资成本1,896.20万元; 3、A公司并收购C集团所持F公司40%股权。协议价格21,168.00万元,F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7,124.84万元,投资溢价金额约14,318.06万元。

对于向C集团收购其所持F公司40%股权的交易,如果在交易后F公司是A公司的联营企业,后续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则虽然股权收购的交易对手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仍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对F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但需要关注该交易中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有无经过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系按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成交。如果交易作价不同于公允价值且差异重大的,则对于交易作价与标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A公司应按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
对于收购价格和标的股权对应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注意分析其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但F公司自身账面上未作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则在进行购买对价分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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