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因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增资而被动稀释后仍为权益法核算,应如何确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在权益法下,因股权稀释的影响计入权益而非损益,并不代表准则不认可该交易实质为投资方用部分原持有股权换取按新比例享有的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投入的资源。准则仅仅是基于谨慎性的原则,要求投资方在实质处置股权前均将该“视同交换资源”的影响暂时计入权益,直至实际处置时转入损益。在“视同交换资源”的前提下,必然涉及结转相应比例的包含商誉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因此,股权稀释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含商誉部分结转,并进而计算股权稀释的影响金额,计入权益。

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六章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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