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持联营企业股权,相应提升了本企业在该联营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对于本企业在该联营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变化,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例:2002年,A公司购入B公司25%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成本为30万元。在取得该25%股权之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2004年,A公司又购入B公司20%股权,取得成本为40万元。两次交易合计持有B公司45%的股权,B公司仍为A公司的联营企业。 假定在上述两次股权交易之间,B公司未产生损益,因此首次购入的25%股权在2004年增持时的账面价值仍为30万元。但B公司有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该期间内上升了50万元,导致2004年增持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为150万元。

投资成本为两次交易的购股成本之和。于第二次股权交易日,对原先持有的25%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无需按当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仍然延续之前的成本基础。
在本案例中,增持股权前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性质都是重大影响(联营企业),投资的性质未发生变化,故不应像取得或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那样,对原先持有的股权按第二次交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对于增持的20%股权,仍应分解为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和名义商誉两部分,即:image.png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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