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名义金额1元与授予日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股份支付成本吗? 例:A公司通过收购股权并增资的方式,向B公司投资2,000万元,并取得其37%的股权,同时享有董事会的2/5表决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A公司与B公司原股东和B公司经营团队签订的《对赌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约定,在2015年-2017年期间,如B公司达成业绩对赌条件,则A公司以1元的名义价格将其所持有的约定份额的B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企业创始团队、原股东;2018年-2019年期间B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达到3,000万元,则A公司以1元的名义价格从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回购B公司5%股权;如2020年12月31日B公司未实现上市目标,则A公司有权要求企业经营团队和原股东按10%年利率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份(扣除已获取的累计红利)。 2015年和2016年,B公司均完成业绩指标, 2017年B公司实际完成部分业绩指标,累计对应的可执行股权转让份额为22%。2019年7月30日,A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以1元对价转让B公司22%股权。

由于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具有股权激励性质,故基于业绩对赌指标实现所对应的,A公司承诺以1元名义金额转让给企业经营团队持股平台的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份额,属于股份支付性质,其实质为以标的公司(B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并由股东(A公司)承担的股份支付。因此,名义金额1元与授予日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股份支付成本。此处A公司作为投资者,为被投资公司承担股份支付费用的行为,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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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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