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全资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B也为全资国有企业(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2017年A公司的上级主管机构将部分有效资产经过资产评估后无偿划转给A公司的下属子公司B,B公司将收到的这部分无偿划转接收的资产增加了B公司的资本公积。母公司的上级单位将资产直接划转给子公司时,母公司个别报表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对此类资本性投入性质的财政资金或资源(含资产无偿划拨),应采用按照财政财务管理体制逐层下拨的方式。虽然是A公司的上级主管机构将资产直接划转给A公司的子公司B,但相当于该主管机构先将资产划拨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进一步下拨给B公司,因此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接受划拨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贷记资本公积(如上级主管机构有要求,也可以增加A公司的国家资本金),不应完全不做账务处理。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在年度决算工作中,应当加强决算质量的审核,同时关注企业收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带动社会资本的有关情况。
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统一管控,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应当出具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
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按规定将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中间拨付环节企业均作为往来款项。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第八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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