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按照E公司收益法评估值对其进行增资时,C公司对该投资的后续计量是否在C公司按股权比例享有的E公司净资产份额未超过投资成本时不能确认投资收益? 例: A集团对B公司持股22.45%,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A集团对C公司持股100%;B公司对D公司持股98.8%;A集团对E公司持股14.29%,D公司对E公司持股85.71%。 增资事项 2012年C公司对E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引入新公司F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E公司按收益法评估结果进行增资,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增资扩股完成后,对E公司董事会组成进行调整,增加一名董事,即由六名董事增加为七名,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C公司在E公司董事会中有权推荐不少于一名非独立董事。

本案例中,对于C公司而言,增资后持有E公司的19.97%股权并有权推荐不少于一名非独立董事,即在E公司的董事会中占有不少于1/7的表决权比例,因此对E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规定,C公司对于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增资的作价是按照收益法评估的,但不能理解为在按比例享有的E公司净资产未超过投资成本之前,C公司不按权益法对E的每年收益进行确认。C公司的出资额大于其在E公司的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差额类似于商誉性质,在投资存续期间不作摊销处理。尽管本次出资金额的确定依据为收益法评估结果,但C公司在后续权益法核算中仍应按比例确认其在E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所享有的相应份额。

股权结构:

增资后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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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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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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