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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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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3号—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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