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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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3号—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往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在后续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应按照其分享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权益变动),并相应确认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果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已冲减至零并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后续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项目,分别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按照当期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两者孰低,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尚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继续在备查簿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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