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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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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类第3号—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监管实践发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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