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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小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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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 3 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 2 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 4 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 5 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 6 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 3 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 7 条 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 8 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 9 条 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 10 条 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 11 条 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 4 章 进行财产清查 


第 12 条 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1.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2.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包装完整的材料或产成品,可以采用点数抽查的方法。 


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5.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 


6.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7.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对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也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第 13 条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实地盘存法。 


1.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2.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3.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低于库存限额,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 


4.对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股票等)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第 14 条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 


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2.银行已入账,单位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3.单位已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4.银行已入账,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财务部门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第 15 条 对应收账款的清查,也主要采用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给对方,双方核对结果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交给财务部。如果数字不相符,应注明情况,退回财务部,查明原因。如存在有争议的金额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 16 条 股权清查办法如下。 


股权清查由法律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证明资料编制“股权架构图”或“股权构成表”。无法律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股权,尚未确认的股权应以附注形式说明。 


第 5 章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对财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第 17 条 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第 18 条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第 19 条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 20 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 21 条 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实物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确实无法收回(付出)的债权(债务),应写出专项报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 22 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 23 条 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 6 章 附则 


第 24 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第 25 条 本制度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 26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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