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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小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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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第 1 章 目的 


第 1 条 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 3 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 2 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 4 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 5 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 6 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 7 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 8 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 9 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 10 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 3 章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 11 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 12 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 13 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 14 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 15 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 16 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 17 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 18 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 4 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 20 条 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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