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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历史沿革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被代持股东且变化频繁,部分股权变动资料由隐名自然人股东自行整理,并且部分股权变动资料缺失。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变动是否完整,除已签署《确认函》的股东外,发行人股东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遗漏,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关于收入和应收账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7,355.02万元、115,922.81万元、154,794.39万元和92,231.42万元,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经销收入分别为2,767.86万元、5,036.09万元、14,512.83万元和7,515.53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融资租赁公司交易的情形,交易金额分别为4,768.39万元、8,936.01万元、7,925.76万元和3,611.22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组合或单项的方式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组合依据应收款项的账龄天数作为评估信用风险的特征;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独测试,进行个别认定。报告期内,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高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但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低于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条款和业务实际,说明经销模式下产品是否直接交付终端客户,相关调试、安装、维护等合同义务是否由发行人直接对终端客户承担,经销商验收时点是否晚于终端客户验收时点,并结合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说明经销模式下以经销商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2)说明融资租赁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和产品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说明是否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终端客户违约需要发行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说明截止目前,融资租赁模式下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3)说明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背对背条款,如有,说明涉及的客户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针对个别认定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单独测试的具体方法,个别认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情况,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比例是否低于同账龄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差异涉及的具体客户、函证差异金额及原因,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关于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6,934.92万元、8,998.11万元、13,698.14万元和6,223.59万元。发行人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摊。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国拨资金,部分研发项目在初始立项时确定合作方共同出资,但在后续过程中,改由发行人全部自筹资金研发并享受全部研发成果。
请发行人说明(1)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间接研究开发活动的具体范围、相关费用的具体构成,均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2)国拨资金项目、合作研发项目的相关情况,取得资金及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研发过程中是否形成研发样机,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