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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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并购交易中,如何确定业绩补偿款的确认时点?

20X0年,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了B公司未来三年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并规定若B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B公司原股东应当以现金对A公司进行补偿,同时明确了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B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份转让款合计6,000万元全部用于向A公司增资。20X0、20X1年度,B公司净利润均未达承诺金额,根据《投资协议》,B公司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为2,700万元、2,500万元。A公司以预期业绩补偿事项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由、未获得支付方具有履约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为由,未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20X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全部业绩补偿金额确定为5,000万元。20X2年7月,B公司原股东向A公司支付补偿款5,000万元,A公司对业绩补偿款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5,000万元。A公司一次性将业绩补偿款确认在20X2年7月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与B公司及其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构成了“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确认或有对价,不能简单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确认或有对价。同时,上述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影响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大小,但不能简单以支付方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较差为由不确认或有对价。本案例中,A公司以B公司原股东存在信用风险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20X0年B公司原股东将获得的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向A公司增资,以及签署补充协议后短时间立即付款的情况,均表明B公司原股东具有一定的履约支付能力。因此,A公司应当在20X0、20X1年末确认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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