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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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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的收入确认问题】: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案例:A公司为制造型企业,公司将一处厂房租赁给B公司,并且向承租方B公司提供水、电等能源。A公司按照总表度数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缴费,能源销售业务按B公司实际使用量及市场单价计算收取,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基本一致。对于A公司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应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判断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转让的商品为水电能源。A公司在B公司消耗水电之前无需预购水电能源,需根据B公司使用水电的实际情况,按照总表度数向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缴费。对A公司而言,其向B公司提供的水电能源仅在B公司使用时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购入,在B公司使用之前A公司并不存在水电能源,不能随时主导能源的使用。因此A公司在将水电能源转让给B公司之前并未取得对水电能源的控制权。同时,A公司按市场单价计算收取水电费,对于水电能源没有自主定价权;由于未买断水电能源,因此也未承担相关存货风险。综合来看,A公司向承租方B公司收取的水、电费实际上是代收代付性质,应当按照应收承租人的水、电费扣除应支付给供水、供电企业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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