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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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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 ——投资者保护条款

【例】甲公司发行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


1.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影响到中期票据的按时、足额兑付:


3.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4.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发生以上情形的,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


分析: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 (发行人)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失且影响中期票据按时足额兑付、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等,将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由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应急事件的发生不由发行方控制,而上述应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且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大会的上述决议。因此,本例中,甲公司作为该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分析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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