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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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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04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和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制造业上市公司,2×12年12月20日,A公司收到了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A公司科技三项补贴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拨付A公司2×13年“科技三项”财政补贴资金2,780万元。2×13年1月15日,A公司实际收取该笔补贴款。


问题:A公司在编制2×12年年报时是否可以按应收金额确认和计量相关政府补助?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第四个问答规定如下:


“问题4: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否仅有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才能按照应收金额计量?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A公司能否在2×12年确认相关政府补助不能一概而论,应着眼于分析和落实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凿证据”,例如,关注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和资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是否适用,A公司申请政府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A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要求,实际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历史上同类型政府补助的实际发放情况等因素。此外,如果A公司判断其可以在2×12年确认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应按发放补助的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A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的,还应披露原因。


【相关案例】


满足政府补助条件且已实际收取补助资金时,是否可以将政府补助递延至下一会计期间确认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农业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具备取得专项资金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根据补助用油量和固定补助价格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用油量的测算和核查。


A公司历年来均通过年度资质审核核查,且历年来A公司申报的补助用油量和补助金额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测算和核查的结果并无实质差异。A公司2×11年年报披露,虽然A公司已经通过了2×11年度的资质审查,但是由于未实际收取补助款项,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公司并未确认尚未实际收取的2×11年度专项补助,待实际收取时方予以确认并计入收到当期的其他收益。2×12年3月,A公司再次通过了2×12年度的资质审核。2×12年6月,A公司实际收取了其2×11年度的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共计3,600万元。2×12年12月,根据当地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预拨2×12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A公司上报测算的2×12年度补助用油量,预拨A公司2×12年度补贴资金共计2,100万元。2×13年2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实际补助用油量与A公司上报测算数量一致。A公司2×12年年报在2×13年2月尚未公告。


问题:A公司在编制2×12年年报时,是否应将实际收取的2×12年度的补贴资金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案例解析


第一,需要判断A公司取得政府补助的类别。


在本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专项资金补助并非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目的,因此其性质应判断为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由于该专项补助对象为A公司2×12年用油成本,属于补偿A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因此,当判断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时,A公司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需要判断A公司在2×12年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在实务中,针对“企业是否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否能够收到资金”进行分析时,应关注政府补助的发放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力和资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是否适用,A公司申请政府补助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规、A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要求,实际收取资金前是否需要政府部门的实质性审核,历史上同类型政府补助的实际发放情况等因素。


在本案例中,A公司已经在2×12年实际收取了2×12年度的专项补助资金。因此,A公司能否在2×12年确认相关专项补助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已经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退还补助款的可能性。本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专项补助的发放主体为当地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清晰无歧义,A公司已经通过了2×12年度的资质审核,且期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实际用油量与原测算数量一致。因此,在已经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已足额或部分收取补助金额的情况下,A公司应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2×12年收益或者冲减2×12年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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