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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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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2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公司由于经营环境持续低迷,近年来主营业务连续巨额亏损。2×11年为解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制定了“减员分流工作方案”,在B分公司中拟定与4,000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C分公司中拟定以员工自愿方式辞退其生产车间的员工并将最终留下的生产车间员工分流至A公司的其他生产车间,该减员分流方案亦经A公司(包括B分公司和C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A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减员分流方案细则,主要内容包括:(1)在1年内完成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解聘人员发放补偿款;(2)补偿款的标准为: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并参考拟解聘员工服务于A公司的年限和拟解聘员工在其工作期间曾经为A公司作出的贡献按照标准系数计算,且补偿款不低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款;(3)统计拟解聘人员所在部门、职位和每个部门的人数。之后A公司将减员分流方案及方案细则在B分公司和C分公司公示。B分公司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和各部门领导与拟解聘员工代表就解聘问题和补偿款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C分公司的部分员工亦已向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表示接受解聘的安排并就解聘问题和解聘补偿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辞退员工福利费的议案》。在2×11年年底前B分公司已按照方案协商解聘了富余员工200余人。A公司在2×11年度根据:(1)B分公司预计偿付金额;(2)C分公司预计接受裁减建议的员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来计提员工辞退福利费共计6,000万元。


2×12年经营环境持续恶化。B分公司在减员分流计划中尚未完成解聘和补偿工作的部分员工提出由于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在原解聘方案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补偿金额的要求,B分公司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和各部门领导与拟解聘员工代表就解聘问题和补偿款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共识。C分公司更多的员工向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表示接受解聘的安排,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和各部门领导与分流减员计划中自愿接受减员安排的员工经过多次沟通后对解聘时间和补偿款金额亦达成了共识。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12年辞退福利费的议案”。2×12年年度A公司根据:(1)B分公司减员分流计划中的员工在2×12年增加的补偿金额;(2)C分公司与自愿接受减员安排的员工达成共识后的补偿金额两项共计提员工辞退福利费7,000万元。


问题:如何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规定:


“166.对于企业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而形成的应付辞退福利费,企业被视为不能撤回裁减建议的时点是下列两者中较早的时点:


(a)当职工接受裁减建议;


(b)当限制情况(例如法律、监管或合同要求或者其他限制情况)发生时,该限制情况是指与影响企业撤回裁减建议的能力有关的情况。也就是说裁减建议达成的时点是当该限制情况在裁减建议期间出现的时点。


167.对于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形成的应付辞退福利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企业已经与受影响的职工沟通后,企业即被视为不能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a)为完成该解除劳动计划所执行的工作表明,该计划不太可能会发生重大变更;


(b)该计划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他们的工作类别或职位以及所在地(但该计划不需要明确每个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拟解除劳动关系的完成时间;


(c)该计划设定充分详细的信息使得职工能确定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而收到的相应补偿类型和金额。”


三、案例解析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职工的补偿。在本案例中,B分公司的减员分流属于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C分公司的减员分流属于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B分公司和C分公司的减员分流事项都符合辞退福利的范围。我们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析在2×11年度、2×12年度该辞退福利是否在会计上符合确认条件。


在2×11年A公司制定了减员方案和方案细则,方案和方案细则中明确了在1年内完成解聘工作、补偿款计算标准、拟解聘人员的部门、职位、数量等。其中B分公司还与拟辞退的员工代表就解聘事项和补偿款进行了沟通,并按照解聘方案在年底前完成了对部分拟解聘人员的解聘工作;C分公司的部分员工亦已向负责减员分流工作的人员表示接受解聘的安排并就解聘问题和解聘补偿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该方案亦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批准,同时该减员计划已在B分公司和C分公司进行了公示,因此A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在2×11年符合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B分公司于2×11年已经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虽然在2×12年下半年由于市场形势发生进一步变化,B分公司的解聘计划中的部分员工在与B分公司沟通后辞退补偿金额增加了,但是增加补偿金事项发生在2×12年下半年,对于2×11年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新增的补偿款应当计入2×12年的辞退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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