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规[20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1日
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归集、测算、审核收费公路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收费公路
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收费公路通行经营管理直接或间接相关,与收费公路通行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五条 车道全程封闭式管理的收费公路,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客、货车通行费定价成本均按元/车次·公里计量;实行计重收费的,货车按元/吨·公里计量,客车按元/车次·公里计量。
车道开放式管理的收费公路,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客、货车通行费定价成本按元/车次计量;实行计重收费的,货车按元/吨计量,客车按元/车次计量。
第六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项目构成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是指收费公路项目在法定收费经营期内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由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
第八条 营业成本由在岗职工工资、养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经营权摊销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养护费。是指为保证收费公路的安全畅通所需的维护、维修等费用,包括修理费、租赁费、灾害预防及抢修费、通行保障成本、公路设施维护等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与经营权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安全设施、通讯及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器设备、供电设备及其他。收费公路基础设施建成后依法取得的经营权,按规定年限与方法进行摊销。
(三)其他费用。是指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除上述费用之外发生的其他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收费公路经营主体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岗职工工资、福利费(含离职、辞退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行政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管理费。
企业支付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应按购买价格或折算为货币金额列入管理费。
(二)财务费用。是指收费公路经营过程中为筹集生产经营用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价差、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 在岗职工工资是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工资)。
第十一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
(一)经营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二)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成本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成本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性支出。
(六)以“管理费”名义列支但超出管理费列支范围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明显超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主要指标与审核方法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以国家规定和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通行车辆车型。车型分类按《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划分,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通行车辆折算系数。依据《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所载标准车型通行量的折合折算系数为:
第十七条 职工人数、福利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核定,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剔除各级政府投入的项目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折旧)以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十九条 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不得超过年经营收入的1.5%,且实际大修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成本;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修理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车辆故障排除与检查、车辆修理清洗、餐馆饮食住宿(含服务区)、通讯服务、加油服务、广告服务、固定资产出租、材料销售等支出,不得计入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上述支出没有单独核算的以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核定,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说明的其他费用或支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且符合行业或区域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及其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征收后下拨的相关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下拨的公路专项建设资金、专项补贴等,应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总成本中全额抵扣。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路及政府还贷性公路的年度车辆通行费总成本和单位车次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性公路年度车辆通行费总成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政府拨入资金
政府还贷性公路年度车辆通行费总成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政府拨入资金
单位车次成本=年度总成本÷年度标准车次
第二十五条 非独立核算收费公路可根据被监审收费公路里程占经营者收费公路总里程比例或被监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占经营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比例进行成本分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成本监审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收费公路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实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周期为3至5年,被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收费公路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如期报送成本监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和其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略)
1.公路企业基本情况表
2.公路企业成本明细表
3.公路期间费用明细表
4.公路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5.公路企业贷款明细表
6.公路设计车流量与实际车流量比较表
7.( )年度按通行总车次统计的通行总量表
8.公路通行量汇总表
9.公路运营成本监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