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