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2-16
发文字号:
黑财会〔2014〕36号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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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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