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12-24
发文字号:
财会〔2013〕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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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废止。参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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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废止。参见:《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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