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配合粮食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经商财政部,我局结合粮食业务特点,对粮食企业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业务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补充,制定了《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
1.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表补充会计科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