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1-14
发文字号:
财会〔2005〕1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收藏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