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1-09
发文字号:
财会〔2005〕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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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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